清远市实验幼儿园

学法辨是非 知法明荣辱

 

学法辨是非 知法明荣辱

一、哪些人必须接受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是指依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青少年必须接受的国民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9年制义务教育,一律免收学费。但是,由于我国绝大多数地区,特别是农村,小学入学的年龄是7周岁,所以义务教育法同时规定: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7周岁入学。 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如果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就要提出申请,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二、故意伤害致轻伤如何认定

刑法上轻伤害的鉴定标准是《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该标准第三条规定:“鉴定损伤程度, 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所谓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 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多种损伤均未达到轻伤鉴定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三、如何认定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性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一般表现为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手段。上述手段中除手淫、鸡奸外,对于前四种行为判断行为人主观动机尤为重要,如蔡某猥亵案中,其在搂抱女学生时,主观上表现为耍酒疯,很难认定其主观上就是为寻求性刺激或者满足性欲,况且其也只是对被害人隔着衣服进行搂抱,情节较为轻微,故此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改由其他处罚。行为人如出于玩笑或者其他善良动机而实施抚摸、搂抱、亲吻等较为普遍的行为,其本身不具违法性而无法律介入之必要。由此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建议凡具有以下猥亵儿童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一年内猥亵儿童两次以上或一次猥亵儿童两名以上的;

(二)采取暴力、胁迫或以之相威胁等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

(三)猥亵儿童致使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损伤的;

(四)猥亵儿童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严重损害儿童心理健康,造成被害儿童近亲属精神错乱或自杀的等等。

四、购买妇女儿童是犯罪吗

如果犯罪人为了卖而收买妇女、儿童的,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但是如果犯罪人不是为了卖,而是为了收养或买来是为了作妻子,则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如果收买人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要购买,则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1)如果收买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地居住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收买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转卖给他人的,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2)如果收卖妇女、儿童后,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侮辱、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不仅要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而且还要根据其行为,构成其他的犯罪,如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关押,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则另外构成非法拘禁罪;

3)如果伤害的,则另外还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有虐待行为的,另构成虐待罪。

4)如果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另构成强奸罪。

5)如果某人犯了几个罪,应将其所构成的数个罪一起并罚处理。

五、什么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六、贪污罪的主体有哪些

贪污罪是一种多发性的职务犯罪,侵害了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刑事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382条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两类人员: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对“国家工作人员”,我国《刑法》第93条明确规定为以下4种人员: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上4种人员中,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其余均“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刑法理论中称之为“准国家工作人员”。

二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这类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而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以承包、租赁等方式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如何区分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意外

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者病人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它与医疗事故罪都可能发生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有无过失。如果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是因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常规造成的,则构成医疗事故罪,如上述后果是因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难以防范的因素所引起,由属于医疗意外,不能以犯罪论处。

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罪中的疏忽大意过失颇为相似,二者不但都发生了严重后果,而且对严重后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二者的区别在于,疏忽大意过失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医疗意外是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难以预见而没有预见。

七、如何判断绑架罪既遂与未遂

绑架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目前在理论上及实践中认识尚不一致,有不法要求实现说、控制人质说、提出不法要求说等。

1、绑架罪的既遂有两种情况:

1)行为人实施了绑架行为和提出不法要求的行为后,第三人满足了行为人的不法要求;

2)行为人虽然实施了绑架行为和提出了不法要求的行为,但第三人没有产生恐惧心理或者对被绑架者漠不关心,或者没有按照行为人的意志去行为,致使行为人的不法要求没有得到实现。

2、绑架罪未遂也有两种情况:

1)在着手实施绑架行为时,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或他人救助等原因,致使绑架没得逞;因而未能实际控制被害人的;

2)行为人已经劫持了被绑架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来得及实施提出不法要求行为的。

注意:绑架罪的中止,只要发生在提出不法要求行为以前都可以成立。

八、故意杀人罪如何判刑

故意杀人罪是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有明确的杀人目的,并且希望其行为能致使被害人死亡;间接故意是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采取放任的态度。关于故意杀人罪的刑罚,本条共规定了两档刑:

1、故意杀人的,处死 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规定的 情节较轻 ,主要是指防卫过当致使他人死亡、出于义愤杀人等情况。考虑到故意杀人罪是一种非常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必须予以严厉打击,本条对于刑罚作了比较特殊的表述,按照从重刑到轻刑的顺序列举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故意杀人罪的罪犯,在量刑时应当首先考虑重刑。